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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领域法院判例启示录 旅游者参团在景区受伤的责任承担

作者:文文 点击: 发布时间:2025-08-06 15:38:39

案例 某公司与A旅行社、B旅行社(旅游平台)签订三方代订服务合同。合同第三条约定:公司充分知晓旅游代订服务由A旅行社提供,B旅行社仅为平台,旅游项目的方案设计、资源代订均由A旅行社负责;该合同约定的代订服务,包含酒店、车辆、某草原景区的大门票等。

旅游者在乘坐景区内的“云端飞车”项目时,被甩出车外受伤,经救治伤情恢复。经鉴定:旅游者外伤所致骶5椎体骨折,未达伤残等级。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、营养60日、护理60日。

旅游者要求A旅行社、B旅行社和景区共同承担赔偿9万余元责任(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)。经法院审理,判令景区赔偿旅游者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衣物损失费、住宿费、鉴定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,合计3万4千余元(含精神损害赔偿4千元),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
一、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

法院认为: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,在于A旅行社、B旅行社是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B旅行社系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方、A旅行社系旅游预订服务提供方,二被告并非旅游活动组团社、地接社或涉案项目经营者。

涉案“云端飞车”项目属于一般游乐项目,并非滑雪、潜水等高风险项目,二被告仅需尽到审核景区经营资质、向旅游者进行一般风险告知的义务即可。涉案项目经营者、某草原公司具备相应经营资质、二被告亦在合同中进行了风险告知,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二、某草原景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

法院认为,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,在于某草原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。某草原公司系涉案项目经营者,根据原告提交的项目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,该项目车辆开关由项目工作人员掌控,工作人员在原告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启动开关,明显属于违规操作,是原告被甩出车外受伤的直接原因。

虽然乘坐该类游乐项目应系安全带属于常识,但项目开关并非原告启动,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及时反应,原告自身并无过错,某草原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所以,法院判令某草原景区承担原告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衣物损失费、住宿费、鉴定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近3.5万元(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4千元)。

三、包价服务与代订服务之间的区隔

1.包价与代订的构成要件不同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,可以概括为包价旅游服务和代订旅游服务。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规定,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包价还是代订,需要从几个要素上加以区别:

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、服务在两项以上、旅游者向旅行社总价支付,满足这三个要素就是包价旅游服务;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,为其代订交通、住宿等旅游服务,并收取代办费用,满足这三个要素的就是代订旅游服务。

2.包价与代订核心区别。从上述两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,包价产品是由旅行社事先设计的、两项以上的服务;代订服务是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。根据上述代订服务合同约定,“旅游项目的方案设计、资源代订均由A旅行社负责”,从这个意义上说,A旅行社的服务被认定为代订服务,而不是包价服务,尚有商榷的空间。

综上,区别包价旅游业务与代订旅游业务的意义,在于确定责任的承担者。发生纠纷后,旅行社总是认为自己提供的是代订服务,而不是包价服务,根本原因即在于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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